給法官大人的一封信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于法官您好!我是訴中日友好醫(yī)院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申訴申請人某女。2014年8月29日的法庭談話,您講的清楚,我也聽的明白,我對您是懷著應該精通法理的敬仰的,所以認為連談話記錄都不必看就簽了字的,但我依然有話要明確,只不過礙于本人幾年來已因此案患上各種心理障礙,與人談話說上句接不上下句,想說的話說不完整,特書面文字呈上:
一、申請人在起訴書中就已提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在1996年建立的是消費類醫(yī)療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目的僅為提高申請人的生活質量,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醫(yī)療服務合同關系,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不當。`
二、自始至終,申請人從來不認為跟被申請人方主治醫(yī)生曾高或其院供應商之間建立過任何的醫(yī)療消費服務或買賣合同關系,申請人視主治醫(yī)生曾高的任何行為都是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的醫(yī)療消費服務合同關系中履行被申請人一方的合同義務的職務行為,事實也確實如此,跟申請人建立醫(yī)療消費服務合同關系的是被申請人,其中,給申請人使用有質量保障的合同假體是合同的重要部分,關于假體的院外來源、審查、其院收費方式、使用程序、財務如何記賬、或為逃稅等,哪一項是否出票,是否入公賬,包括事發(fā)后是否有拆賬再合賬等等,都是完全掌握在被申請人手中的,連當初申請人術前想看一眼假體的請求都被予以了拒絕。當初申請人出于對被申請人的信任入住其院,被申請人也如約收院,申請人對以上各項無須多慮,也無法掌控,病案資料也證實了被申請人包攬了一切的事實,所以,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只因被申請人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意愿,便隱喻認定本案主訴或許應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主治醫(yī)生曾高或其院供應商之間應該解決的問題,或需要申請人再找其他案由仍以被申請人作為被告另案重新起訴解決的判決,申請人永難服判,不但事實、法理無依,也只是會造成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如果被申請人當初就向申請人講明不負責合同中的重要部分,申請人絕對不會入住其院接受服務,也就不會發(fā)生問題。尤其因此就終結了申請人訴求的長達十八年乃至導致的申請人今后終身的身心痛苦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巧暾埲巳f難承受的。
三、如果被申請人自認為完全是其院醫(yī)生和供應商的問題,那是被申請人與自己的醫(yī)生和供應商之間應該解決的問題,與申請人無關。
總之,事實、法理、證據(jù)均證實,申請人所訴沒有不當,懇請裁定再審。
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申請人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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