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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制度1
一 論文發(fā)表獎勵
。1)在省級或省級以上刊物發(fā)表論文,每篇獎勵200元;
。2)在市級或相當于市級刊物發(fā)表論文,每篇獎勵100元。
(3)在校報發(fā)表論文,每篇獎勵50元。
說明:
1 論文只限于發(fā)表于公開發(fā)行的正式刊物,有關單位、機構和學會內部刊物,正式刊物的增刊專輯等均不予以獎勵;
2 論文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只對第一作者進行獎勵;
3 論文內容必須圍繞中學教育和中學教學,且有一定學術性。
4 同一篇論文在不止一家刊物發(fā)表,按最高級別獎勵一次。
5 教師隨筆、散文、小說等適用論文獎勵條例。
6 在職攻讀研究生的教師在讀期間發(fā)表在公開刊物上的文章,不在獎勵范圍內。
二 出版論著獎勵
論著(不含教輔用書)出版獎勵根據(jù)著作在有關方面所獲得的獎項具體決定。
三 課題研究獎勵
。1)已經(jīng)立項課題,按計劃正常進行研究并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每年研究經(jīng)費600元;經(jīng)專家鑒定結題的,獎勵600元。
說明:
1 課題獎勵為集體獎勵,獎金主要用于購買資料和開展研究活動等;
2 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起到重大作用的課題報請校長室申請?zhí)貏e獎勵;
3 課題主持人須是我校在職教職工。
四 教科研成果獲獎獎勵
。1)國家級一等獎獎勵200元,二等獎獎勵150元,三等獎獎勵100元;
。2)省級一等獎獎勵150元,二等獎獎勵100元,三等獎獎勵80元;
(3)市一等獎獎勵100元,二等獎獎勵80元,三等獎獎勵50元;
說明:所有科研成果獎勵均需由本人填寫申報表,并提供相關復印件。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制度2
1.獲獎內容指論文、教案、教育教學設計、課件、案例、評優(yōu)課等。
2.獲獎范圍指教育有關部門和教育學會組織的教科研評比活動,凡民間團體組織的評比活動均不予以獎勵。
3.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只對第一作者進行獎勵。課題獲獎,獎給課題組。
4.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級別獲獎,按最高級別獎勵一次。
5.教師獲得成果的時間必須在本校工作時間內。論文發(fā)表期刊日期或證書發(fā)放日期為準。
6.指導學生獲獎或者在學生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均不屬于本方案的獎勵范圍。
7.凡在刊物以專輯形式發(fā)表的.論文則降一級獎勵。
8.同一成果已獲得學校其他部門獎勵的不再予以獎勵。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guī)范廢舊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程序,防止學校固定資產(chǎn)的流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chǎn)的一部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jīng)辦理報廢手續(xù)之前不得私自處理學校的儀器設備。
第二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批、回收、處置學校的報廢設備。
第二章 報廢儀器設備審核的指標范圍
第三條 從使用年限上劃分:
。ㄒ唬┯嬎銠C及通用測試儀器設備,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二)機械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ㄈC、電、光等一體化設備,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第四條 從儀器設備使用效能上劃分:
。ㄒ唬┙(jīng)技術鑒定,儀器設備雖完好,但各項指標無法滿足教學科研最低標準和要求,且不能改裝利用,屬淘汰的儀器設備。
(二)經(jīng)技術鑒定,儀器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原儀器設備價值的。
。ㄈ┏^安全使用期限,繼續(xù)使用可能發(fā)生危險,引起事故的儀器設備。
(四)屬國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必須報廢的儀器設備。
第三章 報廢儀器設備報廢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儀器設備報廢一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填寫《魯東大學教學儀器設備報廢申請表》并寫明報廢理由。
第六條 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資產(chǎn)與后勤管理處等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立儀器設備報廢鑒定小組,對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進行逐臺鑒定,并出示鑒定意見。
第七條 經(jīng)報廢鑒定小組鑒定確定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八條 由儀器設備資產(chǎn)管理部門協(xié)同財務處辦理報廢儀器設備的注銷手續(xù),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在報廢儀器設備回收過程中,積極予以配合,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tǒng)一回收到廢品倉庫管理。
第四章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
第十條 經(jīng)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全部上交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上交的報廢儀器設備須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除報廢儀器設備部件,如發(fā)現(xiàn)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魯東大學固定資產(chǎn)損壞、丟失賠償賠償辦法》進行賠償,對于確需從報廢儀器設備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并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條 對可轉作它用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劑,并辦理轉帳手續(xù);對于教學科研中需要的報廢儀器設備,可辦理領用手續(xù),領用后的'儀器設備不再作為固定資產(chǎn)重新入帳,按低值設備由各單位入帳管理;對于需要捐贈或調撥的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jīng)學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需辦理銷帳手續(xù)。
第十三條 經(jīng)檢查確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外競價拍賣,以獲取最佳的經(jīng)濟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收入,全部上交學校財務處,并按有關規(guī)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魯東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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