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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jīng)·野有死麕》所反映的婚戀禮俗
《詩經(jīng)》這部具有百科全書性質(zhì)的文化經(jīng)典,其中記錄了先秦時期豐富多彩的婚戀習(xí)俗內(nèi)容,為我們研究那個時代的男女婚戀生活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詩經(jīng)》所處的先秦時代,人們結(jié)成婚姻除了要履行《儀禮·士昏禮》所記載的婚姻六禮以外,還要遵守一些特定的禮制和習(xí)俗的規(guī)定。
《野有死麕》首先就告訴我們,男女雙方欲結(jié)成婚姻,需要有前期的求婚過程。詩第一章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
毛傳曰:“野有死麕,群田之獲而分其肉。白茅,取潔清也。……誘,道也。”鄭玄箋:“吉士使媒人道成之。”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曰:“呂記曰:‘毛、鄭以誘為道,《儀禮·射禮》亦先有誘射,皆謂以禮道之。古人固有此訓(xùn)詁也。’” 則“誘”可訓(xùn)“道”。故陳奐云:“《楚辭·離騷》賦:‘及少康之未家兮,留有虞之二姚。理弱而媒拙兮,恐道言之不固。’此與《傳》‘道’字義同。”[1]可見,“誘”之訓(xùn)“道”即為引導(dǎo)。在這里就是指吉士直接向女子“求婚”。鄭玄拘于求婚必需有媒氏之言,故強解為“吉士使媒人道成之”,當(dāng)非詩之本義。
《說文•鹿部》:“麇,麞也。從鹿,囷省聲。麕,籀文不省。”“麞,麋屬。從鹿,章聲。”《左傳•哀公十四年》:“逢澤有介麇焉。”陸德明釋文:“麇,麞也。”晉《古今注•鳥獸》:“麞有牙而不能噬。鹿有角而不能觸。麞,一名麕,青州人謂麕為麞。”則“麕”,又名麞,為麋鹿類動物。故此章大意是說,一個剛剛在野外田獵結(jié)束的男子,他把自己狩獵得來的麕用白茅包裹著作為禮物來向一個懷春少女求婚。此章實是總括全詩主旨。
毛傳釋“懷春”曰:“懷,思也。春,不暇待秋也。”鄭玄云:“有貞女思仲春以禮與男會。”孔穎達疏:“傳以秋冬為正婚……箋以仲春為昏時……”由于毛、鄭對昏時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訓(xùn)釋,但他們以“懷春”為思昏之詞則基本一致,而且從詩義來看這樣解釋無疑是對的。
但是,為什么“懷春”會成為女子思昏之詞呢?我們從《周禮》中找到了答案。
《周禮·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可見, 周代有仲春之月男女可以自由選擇結(jié)婚對象的制度,這自然是禮制。但是,這時又允許“奔者不禁”,即對于那些已到了嫁娶年齡還沒有結(jié)婚的青年,不行禮法限制,這就是習(xí)俗了。這種禮法與習(xí)俗的結(jié)合與男女的情愛聯(lián)系在一起,自然就成為了詩人的好素材!兑坝兴利帯芬辉娬敲髯C。詩之第二章就描述了這一對情人仲春幽會時的情景。詩云:林有樸樕,野有死鹿。白茅純束,有女如玉。
《爾雅·釋地》云:“邑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坰。”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林部》:“林,《冂部》曰:‘野外謂之林’。”《詩·魯頌·駉》“在坰之野”毛傳:“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坰。”此處林、野對言,當(dāng)指郊外林莽之地。
毛傳曰:“樸樕,小木也。野有死鹿,廣物也。純束,猶包之也。”鄭玄箋云:“樸樕之中及野有死鹿皆可以白茅包裹束以為禮,廣可用之物,非獨麕也。”即因上章言麕,故此章則言鹿。陳奐進一步補充:“樸樕,謂薪也。野有死鹿,白茅純束,猶上章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謂禮也。”[2]詩人在這里為我們展示了一幅具有原始氣息的古代愛情生活畫卷:在遼闊的林中草地上,一個青年男子捆束好砍來做柴薪的小樹,還把自己狩獵得來的獵物用白茅裹束著給純潔如玉的姑娘做見面禮。
我認為這是古人特有的一個求婚儀式,而且是保留著原始狀態(tài)的求婚習(xí)俗。據(jù)美國民族學(xué)者約瑟夫·布雷多克說,東非有一個信奉伊斯蘭教的加拉民族,該民族的男子想要娶妻,必須首先向人們證明自己狩獵的勇敢和技藝。“一只羚羊不能作為進見之禮贈送給心上的姑娘,有時甚至一只水;蛞恢华{子仍嫌不足,說不定他必須懷揣從親手殺死的敵兵身上取下的睪丸,才敢邁出走向結(jié)婚之路的第一步。而一個身為人妻的加拉女子,如果沒有這些表現(xiàn)其夫勇猛的憑證,就別想躋身于其他已婚婦女的行列之中,她會覺察到自己是個被歧視,被排斥的可憐蟲。” [3]
引用這個材料有助于我們對詩義的理解。胡適先生亦云:“初民社會中,男子求婚于女子,往往獵取野獸,獻給女子。女子若收其所獻,即是允許的表示。此俗至今猶存于亞洲、美洲的一部分民族之中。此詩第一、第二章說那用白茅包著的死鹿,正是吉士誘佳人的摯禮也。”[4]其說至為中肯。人類在原始社會后期,由于社會分工的不同,男子主要從事重體力勞動和負責(zé)保護部落安全的任務(wù),戰(zhàn)爭與狩獵都是男子的主要任務(wù)之一,因而在狩獵時獲取獵物的多少與在戰(zhàn)場上殺死敵人的數(shù)量就都成為衡量男子勇敢和技藝的標(biāo)志。同時,一個女子也因為能夠成為一個勇敢男子的妻子而得到人們的尊重。這樣,男子以自己狩獵所獲得的獵物作為求婚的“進見之禮”就成為重要的求婚習(xí)俗。
《儀禮·士昏禮》云:“納徵,玄纁束帛,儷皮。”鄭玄注曰:“儷,兩也。……皮,鹿皮。”《儀禮》所記應(yīng)該是以鹿為“進見之禮”的習(xí)俗進入文明社會禮儀制度的例證。
以樸樕為薪也與婚俗有關(guān)!吨苣·漢廣》篇已經(jīng)涉及到求婚要刈楚、刈蔞的問題!短骑L(fēng)·綢繆》云:“綢繆束薪,三星在天。”毛傳:“男女待禮而成若薪芻待人事而后束也。”毛傳認為婚禮用束薪,是選擇一種象征意義?追f達申論:“言薪在田野之中,必纏綿束之乃得成為家用,以興女在父母之家必以禮娶之乃得成為室家。薪芻待人事而束猶室家待禮而成也。”
其實,毛、孔說皆為后起之義,而束薪芻之義應(yīng)為古志。據(jù)《儀禮·士昏禮》載,古代親迎之禮在黃昏舉行:“士昏禮,凡行事必用昏、昕。”鄭玄注曰:“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賈公彥疏:“云‘用昕,使者’, 謂男氏使向女家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舉事尚早,故用朝旦也。云‘用昏,婿也’者,謂親迎時也。”《士昏禮》之婚姻六禮,凡由使者承擔(dān)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禮皆在白天進行,而由婿親迎之禮則是在黃昏進行,故在親迎時需要點燃火把照明,即《士昏禮》所謂“執(zhí)燭前馬”、“燭出”等。所以束薪、束楚作成火把就成了婚禮所必須。馬瑞辰曰:“歐陽《詩本義》謂林有樸樕,猶可用以為薪。胡承珙曰:‘詩于昏禮每言析薪,古者昏禮或本有薪芻之饋耳。蓋芻以秣馬,薪以供炬。’《士昏禮》‘執(zhí)燭前馬’,古燭即以薪為之也。”[5]其說至確。這樣,用“白茅純束”之類辭語來表達男女愛情,就成為了一種風(fēng)俗。所以說,仲春之會就是男子以野外幽會的方式向所愛的姑娘求婚,如果成功,就進入了商定婚禮階段。
詩之第三章就表明男子的求婚獲得了成功,而其內(nèi)容就是女子特殊的許婚之詞:
舒而脫脫兮,無感我?guī)溬猓瑹o使尨也吠。
毛傳云:“舒,徐也。脫脫,舒遲也。感,動也。帨,佩巾也。尨,狗也。非禮相陵則狗吠。”馬瑞辰曰:“古以佩巾為帨,《內(nèi)則》‘左佩紛帨’是也。亦以縭為帨,《東山》詩‘親結(jié)其縭’,毛傳‘縭,婦人之袆’,又引《士昏禮》‘施巾結(jié)帨’;《爾雅》‘婦人之袆謂之縭’,孫炎注‘袆,帨巾也’是也。《內(nèi)則》‘女子生,設(shè)帨于門右’及此詩‘無感我?guī)?rsquo;,帨皆為縭,因其為女子出嫁時所結(jié),故重言之,非佩巾也?r為婦人之袆,袆即蔽膝;一名大巾,故又通名帨。” [6]依馬說,此詩之“帨”,應(yīng)是蔽膝,而非佩巾,為女子出嫁時所結(jié)之物。
此章蓋言通過仲春之會吉士以自己的勇敢和真誠感動了如玉般純潔美麗的姑娘,因而詩人僅用姑娘叮囑吉士的三句話表明了她許婚的心意。鄭玄箋云:“貞女欲吉士以禮來,脫脫然舒也。”孔穎達疏:“此貞女思以其威儀舒遲而脫脫兮,無動我之佩巾(應(yīng)為蔽膝)兮,又無令狗也吠,但以禮來我則從之。”鄭箋、孔疏是對的。
現(xiàn)將三句詩通釋如下:第一句,女子邀請吉士來的時候要禮儀齊備講究威儀。此句暗示吉士要以禮迎娶;第二句,囑咐他不要牽動自己的蔽膝。第三句,囑咐他不要惹得看家狗叫起來。此二句表示不可非禮強暴茍合成婚。三句話的內(nèi)容聯(lián)系在一起,女子許婚之義甚明。
通過對《野有死麕》一詩的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其中不但提供了對當(dāng)時男子求婚的基本禮儀與習(xí)俗的記錄,還證明《周禮·地官·媒氏》關(guān)于仲春之會的記載,其實就是當(dāng)時存在的一種特殊的婚戀習(xí)俗。可以想見,當(dāng)時男女無夫家者通過相會各自找到自己喜歡的對象,并由男子向女子求婚。對找不到對象的,媒氏就為他們安排,即所謂“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仲春之會一經(jīng)成功,就進入了商定婚禮階段,依禮也要有媒氏介入。如《衛(wèi)風(fēng)·氓》云:“非我愆期,子無良媒。”即為男女幽會成功,再請媒氏介入的明證。而從《詩經(jīng)》其它有關(guān)篇章可以看出,在仲春之會以外的婚姻中,青年男女的婚姻,雙方的父母和媒氏是主要的參與者。如《齊風(fēng)·南山》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豳風(fēng)·伐柯》亦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儀禮》所記的婚姻六禮,就是指貴族階層男子求婚成功后所舉行的一系列婚姻禮儀形式。
《野有死麕》所反映的周代這種求婚習(xí)俗,就相當(dāng)于漢代的議婚。楊樹達先生考證漢代議婚的幾種形式:有“夫家或介者先請于女家”者,有“發(fā)議自女子之親族者”,“又有由女子自主之者”,有“不待父母之命而私奔”者等幾種情況,議婚得許后則舉行婚儀,即行六禮。[7]這反映出在當(dāng)時社會,男女婚姻中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自由選擇因素,并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dāng)時婚姻本質(zhì)的純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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