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fā)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nèi)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shù)乃剑_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羅馬法中體現(xiàn)了自然法則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義等。羅馬法的原則或觀念:平等原則、法人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物權法定制度、遺囑至上原則、羅馬法歸納了債產(chǎn)生的兩個原因——侵權和協(xié)約、協(xié)約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