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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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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2023經(jīng)典【202318篇】

離婚訴狀20231

  原告:朱xx,女,____年__月__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村組號,身份證號,電話。

離婚訴狀2023經(jīng)典【202318篇】

  被告:伍xx,男,____年__月__日生,漢族,住xx縣xx鎮(zhèn)xx村組號,身份證號,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請求判決婚生小孩伍某怡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2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同居,于20xx年9月15日生兒子伍某磊,后繼續(xù)不連續(xù)性同居,20xx年8月24日在雙方父母的催促威逼下極不情愿的在邵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xx年原告意外懷孕,20xx年6月6日生女兒伍某怡。

  從表面上看,原被告于20xx年就開始同居,至今已經(jīng)18年,好像也稱得上銀婚了。實際上正如俗話說,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鞋子的腳知道;原被告適不適合做夫妻,只有原告知道。

  原被告同居后和結婚后都是各奔東西,偶爾在一起,由于雙方性格不合,三觀不合,能力差異,被告低能又懶惰,沒有責任心,要原告作為一個女人還要掙錢養(yǎng)活被告這個男人,這十多年來原告受夠了。

  更讓原告感到不可饒恕和難以釋懷的是,在16年前大兒子剛剛出生,被告就出軌,被原告抓住了現(xiàn)場,當時看在小孩太小的份上,再加上兩邊的.父母軟磨硬泡,軟硬兼施,原告才暫時將此事隱忍在心底。還有被告最近一兩年開始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

  凡此種種,現(xiàn)在原告下定決心不再容忍,下定決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反抗,唯一的辦法就是起訴離婚,解除這樁表面風平浪靜實則矛盾重重、不可調和的名存實亡的婚姻。

  關于小孩問題,大兒子已滿16周歲在深圳做生意能靠自己的勞動養(yǎng)活自己,小女兒從出生到現(xiàn)在都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帶在身邊撫養(yǎng),被告也極少出撫養(yǎng)費,也很少看過女兒,更沒管過女兒。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chǎn)也沒有共同債務。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某軍代理律師:xxx

  20xx年9月日

離婚訴狀20232

  上訴人:陳__,女,19__年__月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市__號,現(xiàn)住__。

  被上訴人:朱___,男,19__年__月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現(xiàn)住__。

  上訴人因陳__訴朱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市__法院于__年__月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

  2、改判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并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jīng)_市_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__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jīng)人介紹認識戀愛,20__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經(jīng)常為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為瑣事爭吵,從20__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__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后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__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jīng)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愿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著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jīng)審查不符合該規(guī)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__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后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于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_1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后經(jīng)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jīng)常夜不歸宿,對于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__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tài),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并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tài)度處理本案,態(tài)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tài)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chǎn)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tài)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3

  上訴人:張_,女, 19__年_月_日出生,_族,無業(yè)住所地哈爾濱市__區(qū)_街號_棟_單元__室。電話:137

  被上訴人:田_,男, 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住所地哈爾濱市__區(qū)__街__小區(qū)_棟_單元__室。電話:136

  上訴人張_因被上訴人田_訴張_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__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 _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__區(qū)地段街號_棟_單元__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_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_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chǎn)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chǎn)系公產(chǎn)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區(qū)__街號_棟_單元至今,上訴人的戶籍婚后一直在該公房,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戶口上的可以繼續(xù)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戶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chǎn)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chǎn)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_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_萬元的證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jù),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jù)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chǎn)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chǎn),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jù),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_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河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在道里區(qū)安順街號_單元_號門與一_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_樓_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jù)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_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_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采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jīng)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__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xié)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于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__人民

上訴人:___

  20__年__ 月__ 日

離婚訴狀20234

  上訴人任__,女,37歲,漢族,__市人,__市__公司副經(jīng)理,住__市__區(qū)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__,男,40歲,漢族,__省某縣人,__市__工廠推銷員,住__市某區(qū)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_6年5月10日(_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_6)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_(13歲)由上訴人撫養(yǎng)。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jīng)濟力量培養(yǎng)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yǎng)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jù)此將婚生女孩史_判歸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__工廠擔任推銷員,經(jīng)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yǎng)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yǎng)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jīng)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yǎng)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yǎng)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yǎng),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_3年印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yǎng)。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5

  上訴人:,女,_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師: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上訴人:,男,_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nóng)民,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nóng)民,

  住址:北京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___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___區(qū)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fā)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訴人系上訴人的前夫,系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_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chǎn),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xiàn)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yǎng)女兒,上訴人現(xiàn)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xié)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于分家協(xié)議關于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協(xié)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分家協(xié)議中明顯處分了、財產(chǎn)份額,現(xiàn)和對此協(xié)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xié)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_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___二老人及、____分家執(zhí)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___(當時的村領導)、___。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chǎn)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為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chǎn),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為是錯誤的,現(xiàn)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xié)議,現(xiàn)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xié)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為了兒戲!

  派出所分戶時,村里已經(jīng)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于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jù),證明分家單___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只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jù),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采納。

  是當時分家執(zhí)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xiàn)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yǎng)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花園__________幢__________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花園__________幢__________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原告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同年__________月由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移送貴院審理,在(_____________)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________________年分居至今,雖然貴院在此判決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但半年多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為此,對已經(jīng)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再閃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離婚訴狀20237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男,19__年7月20日生,漢,___縣___鎮(zhèn)___村人,__縣__煤礦職工,住__村,電話: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女,19__年4月10日生,漢,___縣____鄉(xiāng)___村人,___縣__煤礦職工,住__煤礦,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____縣人民法院(20___)___民初字第____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___縣人民法院(20___)___民初字第___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chǎn)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yè)經(jīng)___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chǎn)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__多元的單方財產(chǎn)。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xiàn)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chǎn)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chǎn)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chǎn),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__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__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__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jù)《婚姻法》第四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chǎn)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chǎn)。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chǎn),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jù)《婚姻法》第三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jù)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jù)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shù)倪^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8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__年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市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19__年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區(qū)__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_年9月__日(20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三項,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損害賠償20__00元;

  2、請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五項部分判決內容,改判為"位于__市__區(qū)號__0車位、__市__區(qū)林泉北街房、__市__區(qū)東路房、北京市朝陽區(qū)房歸上訴人所有;__市__區(qū)房、__市__區(qū)天車位、北京市順義區(qū)幢歸被上訴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于被上訴人人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請求法院按照上訴人占80%、被上訴人占20%進行分割處理;

  3、原審判決遺漏了上訴人訴訟請求的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撫養(yǎng)_4年的撫養(yǎng)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

  4、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對于被上訴的過錯損害賠償明顯過低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存在過錯,但僅僅支持30000元的損害賠償明顯過低,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我國婚姻法設立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shù)某踔。由于是被上訴人過錯在先,在雙方婚姻期間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訴人一直蒙在鼓里,這給上訴人和上訴人的父母親人造成極大傷害。且被上訴人惡人先告狀,多次對外造謠說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經(jīng)過上訴人同意的,這對于一個男人來說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慮到本案夫妻分割財產(chǎn)標的較大,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損害賠償?shù)?0__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審法院明顯有意偏袒被上訴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要求返還撫養(yǎng)_4年的撫養(yǎng)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判決不當,應當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非上訴人親生,被上訴人理應返還這4年的撫養(yǎng)費。而原審法院卻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而不予以支持,這是完全扭曲法律條文,損害了上訴人合法利益。且不說法官應當按照自由心證來推理這四年的撫養(yǎng)費是客觀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四年的成長必然要有花費,現(xiàn)如今原審法院不支持撫養(yǎng)費的返還,也就是間接在否認這個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訴人沒有提供有關撫養(yǎng)費用的證據(jù),法院也應該參考按照中產(chǎn)階級家庭的孩子撫養(yǎng)費進行認定。故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四年撫養(yǎng)費應當予以支持。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分配不公,判決不當,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在分配財產(chǎn)時沒有考慮實際情況,過多的保護被上訴人的權益,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審法院在財產(chǎn)分配上基本上將交通便利、處在市區(qū)的房產(chǎn)和車位判給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全部分得位置偏遠的財產(chǎn),這明顯對上訴人不公。在庭審中,上訴人已經(jīng)做出很大讓步,雙方才確認位于偏遠地區(qū)位于白云區(qū)林泉北街的車位和房產(chǎn)可以歸上訴人,而市中心位于__區(qū)天府路的車位和房產(chǎn)給被上訴人。而對于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的房,當時上訴人沒有完全考慮自己的實際居住問題,并且上訴人也相信法院應判給我至少一處或北京市區(qū)房產(chǎn)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強同意該房產(chǎn)歸被上訴人所有。而被上訴人強調的無生活來源、小孩需要撫養(yǎng)、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過是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實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為爭奪上訴人經(jīng)過勞動奮斗辛苦打拼的房產(chǎn)。且小孩的生存撫養(yǎng)依照法律關系和倫理道德上與上訴人無任何直接關系,上訴人無任何應盡義務。

  其次,按照原審法院的判決,上訴人在北京將處于無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__區(qū)的房沒有裝修,無法立即居住;且地處北京六環(huán)遠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現(xiàn)在花錢雇人裝修,也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和巨大裝修費,上訴人現(xiàn)在無力承擔。由于這段不幸的婚姻發(fā)生在,上訴人在離婚后基本上考慮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而被上訴人長期居住生活在,孩子也在,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陽區(qū)的801房目的是作為市區(qū)房日后變賣轉手較快。況且被上訴人在已經(jīng)分得位于__市中心位于__區(qū)天府路的1007房和車位,這對于其在工作和生活都綽綽有余。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為何原審法院會如此偏袒女方,還將位于__區(qū)東路的1002房判決給被上訴人,這等于將位于和北京的市中心房產(chǎn)全部判決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全部分得偏遠的房產(chǎn)。法律強調保護弱勢,保護無過錯方,可問題是被上訴人是無過錯方?屬于弱勢方嗎?

  最后,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是因為被上訴人的背叛導致今天的悲劇。這責任在于被上訴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訴人飽受精神摧殘和社會異樣眼光看待,無法對自己尊嚴有個交待,無法面對周圍同事和朋友。上訴人只想給自己找回一個屬于自己的尊嚴,給年邁的父母一個交待,讓他們享受天倫之樂。故從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來看,法律也更應該站在上訴人這邊,真正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犯罪行為及財產(chǎn)等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guī)定:"離婚案的財產(chǎn)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在該離婚案件中,屬于無過錯方,所以請求法院在對雙方財產(chǎn)進行分割時,作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訴人還是堅持占80%份額,被上訴人占20%份額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chuàng)傷和經(jīng)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9

  上訴人:,女,1_年3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地:__市__區(qū)__村18號。

  聯(lián)系方式:186____,

  被上訴人:,男,1_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所地:__市__區(qū)__村村18號。

  聯(lián)系方式:136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堯都區(qū)人民法院(20__)臨堯民初第1847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孩子由上訴人撫養(yǎng),學費及生活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共同財產(chǎn)折價分割,上訴人應得到25000元。

  4.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雖然認定是被上訴人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但在財產(chǎn)分割及撫養(yǎng)權等問題上認定事實不清,導致財判決不公。

  一、關于共同財產(chǎn)

  房子12間,其中北房5間,是被上訴人父親臨終前贈于我們夫婦。南房、大門、西房共7間,是我們結婚后共同所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當小工,父親當大工),其中買鋼筋水泥的錢是由上訴人向姨哥借的20__元,此款于第二年臘月還清。以上12間房子折價約合120__0元,因為還有3個老人在世,所以,上訴人應得其中30000元。

  2、電器運輸類:摩托、電視、冰柜、電扇、洗衣機、手機、影碟機、煤氣灶等共作價10000元,東西歸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得5000元。

  二、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yǎng),理由如下:

  1.上訴人已領取獨生子女證。

  2.上訴人已無生育能力。

  3.上訴人無再結婚的計劃。上訴人雖然沒有經(jīng)濟來源,但是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4.無論是從孩子還是從母親來說,對方都是彼此的心理依靠。

  5.由于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奶奶撫養(yǎng),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沒有給予很好的照顧,這使得孩子的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甚至到了被勸退學的地步。

  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yǎng)孩子,理由如下:

  1.被上訴人經(jīng)常不在家,不能給予孩子在生活和學習上的足夠關懷。

  2.被上訴人的不良行為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甚至有可能使孩子走向犯罪。

  綜上所訴,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yǎng),由被上訴人負擔撫養(yǎng)費和孩子上學期間的學雜費。

  四、關于上訴人患病

  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患病,實際上訴人的精神抑郁癥是在第三者插足后患得。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屈__

  20__年__月_日

離婚訴狀202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__,女,_年_月_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___路_弄__號___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

  。荷虾J衉__路_弄__號___室

  案由:對(_2)普民一(民)初字第____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xù)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chǎn)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chǎn)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xiàn)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jù)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F(xiàn)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jié),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shù)卣疹櫯綑嘁娼o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jié),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zhí)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1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__。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樓區(qū)人民法院樓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chǎn)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chǎn)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xiàn)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原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chǎn)權國資委已經(jīng)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chǎn),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xiàn)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chǎn),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chǎn)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2

  上訴人:,女,_年8月9日出生,漢族,_銀行職員,住_市__區(qū)路_號_單元__室,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王,黑龍江律師。

  被上訴人:陳,男,_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_市__區(qū)清濱路_號_單元__室,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市__區(qū)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chǎn)數(shù)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協(xié)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財產(chǎn)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jīng)過司法鑒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chǎn)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chǎn)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態(tài)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chǎn)的產(chǎn)權歸屬問題。

  2,關于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為公積金的數(shù)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jù)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chǎn)。

  二、關于雙方子女陳撫養(yǎng)權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jīng)濟條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yǎng)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yǎng)更為合適,如果撫養(yǎng)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jīng)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于_年因為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jīng)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yǎng)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yǎng),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yǎng)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jīng)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3

  上訴人:張_,女, 19__年_月_日出生,_族,無業(yè)住所地哈爾濱市__區(qū)_街號_棟_單元__室。電話:137___

  被上訴人:田_,男, 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住所地哈爾濱市__區(qū)__街__小區(qū)_棟_單元__室。電話:136___

  上訴人張_因被上訴人田_訴張_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__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 _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__區(qū)地段街號_棟_單元__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_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_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chǎn)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chǎn)系公產(chǎn)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區(qū)__街號_棟_單元至今 ,上訴人的戶籍婚后一直在該公房,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戶口上的可以繼續(xù)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戶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chǎn)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chǎn)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_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_萬元的證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jù),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jù)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chǎn)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chǎn),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jù),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_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河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在道里區(qū)安順街號_單元_號門與一_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_樓_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jù)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_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_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采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jīng)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__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xié)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于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__人民

  上訴人:___

  20__年_ 月_ 日

離婚訴狀202314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_、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__元撫養(yǎng)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_、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__元撫養(yǎng)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_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jù)婚生小孩楊_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yǎng)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yǎng)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fā),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xiàn)。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yǎng)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_、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_、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xiāng)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yǎng)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jīng)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fā)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jīng)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huán)境中,會養(yǎng)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yǎng)健康的生活心態(tài)。

  (3)婚生小孩楊_、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yǎng)無論是對其現(xiàn)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yǎng)、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yōu)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yǎng),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jīng)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yǎng)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更加穩(wěn)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_、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_、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jù)婚生小孩楊_、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jù)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yǎng)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j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xù)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jù)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jù)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5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_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_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第二項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由,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jīng)濟幫助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相識至今,已近十年,雙方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被上訴人生活上存有困難,上訴人愿意盡己所能幫助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時間的了解,被上訴人自營服裝生意多年,生活談不上困難,被上訴人暫時不便購房或者租房,上訴人愿意將名下位于東湖區(qū)房屋暫時提供至被上訴人居住。但這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生活困難的依據(jù)。上訴人的經(jīng)濟條件并不寬裕,短時間內也無法拿出5萬元的.經(jīng)濟幫助費,上訴人同時認為,婚姻失敗對雙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傷害,上訴人沒有理由向被上訴人提供經(jīng)濟幫助。

  《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4條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jīng)查實可據(jù)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jīng)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chǎn)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依據(jù)該三法條,上訴人認為,離婚時,給予另外一方經(jīng)濟幫助的前提是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房居住且租房居住存在經(jīng)濟困難,失去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來源,或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但本案中,被上訴人完全不符合這些情形。無房居住的原因有多種,其并不當然等同生活困難。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的正常收入,徑行認定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生活困難,作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jīng)濟幫助的錯誤判決,無限擴大解釋生活困難的范圍,曲解法律條文,該判決系缺乏客觀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jù)作出,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審理,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_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6

  原告:陳某,女,漢族,_年3月4日出生,住__市某某小區(qū)

  被告:江某,男,漢族,1__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歸被告撫養(yǎng);

  3、判決位于某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chǎn)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2年相識,不久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由于原告的父母考慮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huán)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并多次勸說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己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著家里的巨大壓力與比自己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_4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_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

  原告以為婚后的生活能苦盡甘來,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愿違,婚后被告對原告的態(tài)度越來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_4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yī)院例行產(chǎn)檢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著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于不顧。盡管被告的態(tài)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責任。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來自農(nóng)村,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后,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其行為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后一直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jīng)常拖著疲倦的身體帶著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醫(yī)院求醫(yī)問藥,F(xiàn)在女兒7歲了,可以說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yǎng)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huán)境中長大的。_6年被告去廣東經(jīng)商,從此以后,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情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jīng)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傷心的是,原告通過他人了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xié)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chǎn)問題與原告無法協(xié)商一致而遲遲不同意離婚,并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又沒有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yǎng)問題上,原告認為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yǎng),現(xiàn)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xù)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jīng)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現(xiàn)在應交由被告撫養(yǎng)為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chǎn)的分割上,原告認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xiàn)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chǎn)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__

  20__年__月__日

離婚訴狀202317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樓區(qū)人民法院樓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chǎn)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chǎn)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xiàn)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原x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chǎn)權國資委已經(jīng)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chǎn),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xiàn)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chǎn),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chǎn)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離婚訴狀202318

  上訴人:陳,女,漢族,19__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qū)__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9__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__區(qū)·辦事處_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__區(qū)人民法院(_6)_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_1年戀愛至_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_2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_3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jīng)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_2年4月26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_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y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y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_3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chǎn)。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chǎn)和個人財產(chǎn)的概念,獲得賠償?shù)馁M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chǎn)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_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_2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qū)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_5年初,因規(guī)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yǎng)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_3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yǎng)費,即從_3年7月1日至_6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yǎng)費,月為600月,撫養(yǎng)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yǎng)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yǎng)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xiàn)上訴人仍需要繼續(xù)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yǎng)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y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yǎng)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yǎng)費一次(月按600元,年為7_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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