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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商個人),均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海南省機動車輛稅額表》和《海南省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軍隊懸掛地方牌號的車、船按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場)、醫(y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光榮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給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企業(yè)化管理的單位的車船按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農業(yè)生產專用的各類拖拉機和其他農用車船;
(四)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只;
(五)只在本單位范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門不頒發(fā)行駛證照的車船;
(六)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七)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殯儀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義渡船、工程船以及殘疾人員專用的特制車;
(八)五噸以下的非機動貨船;
(九)非機動漁船和載重量十噸以下的機動漁船;
(十)經國家或者本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以上免稅車船,如用于出租或者營運,應按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暫緩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一次繳納。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為征收期限。
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車船,除按稅額補稅外,一律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對外市、縣逾期未納稅車船,除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外,并責令其在五天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和領取車船使用已(免)稅標志。
第七條 納稅人已使用的車船尚未申報登記的,應于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者減少車船載重(客)量、變更車船用途,應于上述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對新增加車船,當年內按使用月數計算征稅。省外車船在本省各地營運(使用)一年以上未納稅的,按本細則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八條 汽車、大中型拖拉機的已(免)稅標志一律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內的右上角;摩托車的已(免)稅標志貼在油箱的右側;手扶拖拉機已(免)稅標志貼在駕駛室座位的右側。駕駛車船時,應攜帶納稅手冊,以便檢查。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除本細則已有規(guī)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船使用稅的作用是什么 1.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征車船稅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于車船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著經濟發(fā)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征車船稅后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稅越多,促使納稅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于調節(jié)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稅屬于對不動產的征稅范圍,這類稅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游艇等)進行調節(jié)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游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征收車船稅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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