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甲
被申請人:乙
被申請人:丙
被申請人:丁
申請事項:撤銷申請人對四被申請人的訴訟。
申請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汽油添加劑侵權糾紛一案,起訴后開庭前國家發(fā)改委已經下文讓全國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劑的行為,四被申請人在開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劑的行為。開庭后,國家發(fā)改委進行了稅費改革,油價已和市場接軌,目前油價已大幅下降。這樣申請人提起該公益訴訟的兩大公益目的均已達到。另外,被申請人在起訴后及開庭時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劑的行為向申請人進行了賠禮道歉,開庭后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損失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和補償,據此,申請人的全部訴訟目的均已實現(xiàn),特申請撤回起訴。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停止強制搭配銷售的侵權行為;
2、判決被告退還強制原告消費汽油添加劑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應返還的添加劑款和油款另案訴訟);
3、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4、判決被告停止單獨漲價行為,在國際油價大幅下降時將油價作出相應降價調整;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強制搭配銷售汽油添加劑侵權行為的事實。
1、原告單位位于澗西區(qū),原告購買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張,經常在洛陽市澗西區(qū)洛陽石油分公司6號加油站等市區(qū)和郊縣各個石化加油站加油,沒帶加油卡時,就用現(xiàn)金在澗西區(qū)等市區(qū)和郊縣的加油站加油。
2、2008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張水山、崔瑞國兩位律師開車到偃師開庭,途徑瀍河區(qū)中州東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時,張水山律師讓加150元錢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開票時耽誤了7、8分鐘才開好票,張水山律師接過發(fā)票一看,加150元錢汽油所開發(fā)票單位升,數量48.828,單價5.07元,金額148.74元,問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員說:“第二行還有添加劑款1.26元,合計150元。”張水山律師一看發(fā)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劑,單位升,數量48.828,單價0.05元,金額2.44元。”張水山律師問誰讓你們給加添加劑的?被告工作人員說:“添加劑直接加到加油機里了,加油就必須加添加劑,我們的加油機上貼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劑。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指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自愿原則,屬于強制交易、搭配銷售,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原告要求見被告領導,被告工作人員說領導不在。之后,被告的14號加油站領導和瀍河區(qū)14號加油站附近的片領導和原告打過電話,電話中僅說明他們售添加劑是經過批準的,加油機上有告示。
3、2008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張水山、崔瑞國兩位律師開車到宜陽縣法院開庭,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陽宜陽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錢的93#汽油,發(fā)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數量41.876,單價5.92元,金額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劑,數量空白,單價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寫的小計,單價5.97元”原告異議同上,被告的解釋同上。
4、2008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陽石油分公司14號加油站加150元錢的93#汽油,發(fā)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數量25.126,單價5.92元,金額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劑,數量25.126,單價0.05元,金額1.26元。”原告異議同上,被告的解釋同上。
5、2008年9月8日,原告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陽石油分公司6號加油站加240元錢的93#汽油,發(fā)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數量39.867,單價5.97元,金額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劑,數量39.867,單價0.05元,金額1.99元。”原告異議同上,被告的解釋同上。
6、原告還在被告的5號、9號、14號等加油站加油,這些加油站均強制消費添加劑,發(fā)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沒有發(fā)現(xiàn)其余加油站有強制搭配銷售汽油添的情況。
1、原告在2008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備有小瓶的添加劑,原告加油時加油站工作人員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薦添加劑,但加不加全憑消費者自愿。
2、2008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陽市港勝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該加油站加油機內沒有添加劑,加油38.53升,單價5.07元,金額230元,原告還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機內均沒有添加劑。
3、原告經過調查,在洛陽市區(qū)及郊縣,凡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陽石油分公司下屬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機內均在加油機上貼紙聲明加油機內已加添加劑。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沒有發(fā)現(xiàn)類似現(xiàn)象。
三、被告強制搭配銷售汽油添加劑的行為是違法的。
(一)違反的法律及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