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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和親親相隱散文
中國的道德庫中有一項道德叫“大義滅親”,顧名思義就是為了民族、國家、政策、法令等大的是非原則,可以不顧家族親人間的親情,可以把自己的這些親情犧牲掉。
比方說父母和子女之間,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有一方犯了錯,犯了罪,另一方就積極揭發(fā),立即報告,把犯錯、犯罪者送到應(yīng)去的地方實行懲罰。揭發(fā)和報告者立即站上了道德的制高點,成為了高尚的道德楷模。
為了使社會上有更多的大義滅親者,司法上也有相應(yīng)的配套措施,用以懲罰不“大義滅親”者,如“包庇”罪,如“窩藏”罪,“知情不報”罪,等等;親人之間如果故意隱匿其錯誤和罪孽,故意給予掩護,就會惹上以上罪名,被法律予以懲處。
中國古代還有一項道德原則,叫“親親相隱”。其中心意思就是親人之間應(yīng)當(dāng)一致對外,相互掩護,相互保護。如果親人犯了錯,犯了罪,應(yīng)當(dāng)千方百計為其掩飾,為其開脫,為其藏匿,幫其逃脫。司法上也不追究親人間這種“違法”行為,有些朝代甚至還表彰和鼓勵這種行為。
這兩則道德標(biāo)準是相互對立和相互矛盾的,經(jīng)常會使人不明所以和不知所措。即使到現(xiàn)在,司法界和道德界為這兩則道德原則還依然各有說辭,爭論不休。
說“親親相隱”對的論者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中親人間的親情是一種天生的感情,這種感情是最原始同時是最純潔的。親人間相互保護是最自然不過的事,這種親情穩(wěn)定了家庭,從而也穩(wěn)定了整個社會。如果鼓勵親人間相互出賣,這不但離亂了家庭的親情,而且也破壞了社會的穩(wěn)定。而且一個自己的親人也要出賣的人,決不可能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如果利益需要或時機合適,自己的國家和民族他也會毫不猶豫地出賣的。
有一個歷史階段,提倡“親不親,階級分”,在各種運動中鼓勵親人間相互揭發(fā),相互斗爭,讓血淋淋的斗爭之劍亂揮亂砍,把溫情脈脈的家庭帷幕撕裂得支離破碎,兒子和女兒上臺,去按父親母親的頭,去打父親母親的耳光,出現(xiàn)了許多骨肉相殘的人倫悲劇,使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建立起來的道德高壘忽而潰于一旦。
因此反對大義滅親者認為大義滅親是用一種罪惡去制止另一種罪惡,結(jié)果是一種罪惡代替了另一種罪惡,對于整個社會的進步和諧起不到促進作用。
河北有一案例:哥哥考上大學(xué)沒錢付學(xué)費,弟弟為了幫助哥哥籌錢,偷了同事的幾萬元錢,事發(fā)后逃走。哥哥大義滅親,幫助警方把弟弟誘騙到某處,給抓了起來。這事社會上傳開后,輿論大嘩,大家居然并不譴責(zé)偷錢的阿弟,而紛紛大罵“大義滅親”的阿哥,說他不是東西。
魯迅的兒子牙牙學(xué)語時,曾問魯迅一個問題:“爸爸是可以吃的'嗎?”魯迅的回答是:“有時也可以吃,但最好不吃!
魯迅的意思很明白,父親即使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壞人,但對他的懲罰最好不要出自兒子之手,因為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道德不承認這種行為的合理性,反之,認為這是大逆不道。
主張大義滅親者認為,所有事情都有公私和大小之分。小事必須服從大事,私事必須服從公事。犯錯和犯罪是危害社會的大事,撲滅錯誤和罪孽是保證社會安定的頭等大事。而相對來說,家庭和親情畢竟只是小事和私事,這種小事和私事必須服從國家社會的大局,為大事而犧牲親情是應(yīng)該的。
所以丈夫犯罪,妻子必須主動揭發(fā),兒子犯罪,母親也要堅決地把兒子送上法庭,兄弟姐妹之間更不妨相互監(jiān)督,相互檢舉,為國家的大事而拋掉家庭的親情。
這兩種觀點誰對誰錯,從古代爭論到現(xiàn)在,從現(xiàn)在爭論到將來,以后恐怕還要一直爭論下去。
據(jù)說河北省近來出了一條法規(guī),大義滅親所揭發(fā)出來犯罪人可以和自首者一樣,獲得從輕處罰。這大概是把以上兩種對立的觀點“中庸”了一下,但依然招致各方的批評。
假如有人問我主張哪一種觀點,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我主張維護親情。因為親情更是大事,如果砸碎了親情,社會勢必變成一盤散沙,那樣民族滅亡的日子也不會遠了。
況且消滅犯罪是政治司法界的事,國家養(yǎng)有許多貓,是用來捉老鼠的,現(xiàn)在硬要老鼠反戈一擊,硬要老鼠和貓結(jié)盟,來抓捕自己的同類,這似乎也不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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