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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時間:2022-08-14 19:29:5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訂立合同模板匯總9篇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訂立合同模板匯總9篇

訂立合同 篇1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yè)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xiàn)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guī)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guī)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辈臁⒃O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xié)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訂立合同 篇2

  納稅擔保合同是稅務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納稅擔保人明確擔保責任及其用于擔保的財產,以保證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出具的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訂立條件

  1.擔保對象

  依據(j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愿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范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2、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jù)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注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xù)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xiàn)破產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xiàn)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xié)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訂立合同 篇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貸款通則(試行)》的規(guī)定以及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洽談協(xié)商,擬定合同文書兩個階段。

  (一)洽談協(xié)商

  對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項目或者生產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項需求,借款雙方以洽談協(xié)商來商談借款事宜。所謂洽談協(xié)商就是要經過“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請”和“貸款方進行審查認可”兩個主要步驟,也就是經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借款方向貸款方發(fā)出借款申請即為要約,借款方為要約人,貸款方為受要約人。

  借款方要取得貸款,首先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合同法第199條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币虼,借款方同時須向貸款方提供以下資料:T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T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處理情況。

  T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T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T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T在開戶銀行存入規(guī)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T經有關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或開工通知書。

  T按規(guī)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T貸款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承諾

  承諾是指貸款方對借款方提出的貸款項目經過審查與評估后,所作出的貸款意向書。承諾應當經過下列步驟:

  (1)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方自己或請求社會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根據(jù)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高的,可優(yōu)先考慮貸款,信用等級低應采取限制性的貸款措施。

  (2)調查立項。貸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約之后,根據(jù)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和信貸政策規(guī)定,做好借款前的調查立項工作。

  (3)貸款審批。貸款方的審查人員必須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并按規(guī)定上報給有批準權限的人員審批。凡經批準的貸款項目,信貸人員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約作出承諾,簽發(fā)貸款意向書。

  (二)擬定借款合同文書

  借貸雙方就借款事宜洽談協(xié)商,雙方意見一致后,參照借款合同專業(yè)合同文本格式擬定借款合同文書。合同內容即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可用條文、表格或二者相結合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書。上述訂立程序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與借款方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使用。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笨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無需上述復雜的訂立程序,當事人雙方只要通過協(xié)商,意見一致,達成協(xié)議即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依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相約而定。

訂立合同 篇4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xié)商一致原則:協(xié)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訂立合同 篇5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訂立合同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__縣__鄉(xiāng)__村__組,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戶主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落實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jù)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將__畝土地(田)發(fā)包給乙方,該土地位于__,東至__,西至_,南至__,北至__。其中,一等地__畝,二等地__畝,三等地__畝,四等地__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時間共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保曳接袡喃@得國家下?lián)苡糜诎l(fā)展農業(yè)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yè)物資。

 。玻曳奖仨毻瓿缮霞壪逻_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

 。常曳奖仨毻瓿砂赐恋禺數(shù)攤派的統(tǒng)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yè)稅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____斤,____,____斤____,____斤____,。交售時間是____。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yè)稅__元,納稅時間是___。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__元,公益金__元,管理費__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shù)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本條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見后)

 。矗曳浇浖追酵,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戶協(xié)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后,轉包戶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tǒng)購任務和繳納農業(yè)稅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義務工任務。

 。担曳饺缬錾ú荒苓`背計劃生育規(guī)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guī)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xù)承包土地又無人愿轉承包時,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tǒng)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

 。叮曳接胸熑伪Wo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保追接袡啾O(jiān)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tǒng)購任務和納稅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

 。玻畤野从媱澐峙溆糜谵r業(yè)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shù)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

 。常追綉ㄆ诠技w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事務,除應繼續(xù)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玻曳饺缁氖彸邪耐恋,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買賣與租讓關系無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

 。常追饺绮患皶r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應如數(shù)補發(fā)所欠物資。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后,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第七條 其它

 。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

  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zhí)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

  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村委員、(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縣__鄉(xiāng)__村__組(公章)

  代表人:__(蓋章)

  乙方戶主:__(蓋章)__年__月__日訂

  附件:

  土地承包及負擔國家、集體義務表

  ┌─────┬───┬──┬─┬────────────────────┐

  │承包戶姓名│ │人口│ │勞動力 個,其中,全勞力 個,半勞力 個│

  ├─┬─┬─┴───┼─┬┴┬┴────┬─┬─┬─┬─┬───────┤

  │承│ │土地級別 │義│應│ 其 中 │交│交│交│應│ 其中│

  │包│面│ (畝)│務│交│ │售│售│售│上│ │

  │地│積├─┬─┬─┤調│售├─┬─┬─┤棉│油│烤│交├─┬─┬─┬─┤

  │段│ │一│二│三│整│糧│征│購│加│花│料│煙│金│農│公│公│管│

  │名│ │ │ │ │年│ │ │ │價│ │ │ │額│業(yè)│積│益│理│

  │稱│畝│級│級│級│度│斤│糧│糧│糧│ │ │ │ │稅│金│金│費│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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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篇7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xié)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ㄒ唬┮s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fā)價、發(fā)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zhí)幱谟喠⒑贤臏蕚潆A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合同法》第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xiàn),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xiàn)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在,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fā)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jù)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guī)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guī)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ㄒ唬┚喖s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ǘ┚喖s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ㄈ┚喖s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xiàn)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jù)。

 。ǘ┛陬^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xié)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陬^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shù)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ㄈ⿻嫘问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xiàn)。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合同有據(jù)可查,發(fā)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xù)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xù)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贤瑱嗬秃贤x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jù)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jù)的,如技術開發(fā)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ǘ┖贤臈l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shù)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ㄒ唬└袷綏l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yè)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yè)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ǘ┦褂酶袷綏l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fā)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guī)中,一般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guī)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fā)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qū)分規(guī)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逗贤ā返谑藯l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fā)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fā)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fā)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qū)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guī)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是否存在對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凇⑹欠窬唧w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fā)商對其開發(fā)的項目規(guī)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tǒng)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逗贤ā返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弊砸s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qū)別。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zhí)業(yè)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xiàn)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jié)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zhí)法效果與執(zhí)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jù)、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shù)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guī)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tài)不講,僅就這項規(guī)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guī)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guī)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意見》規(guī)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律師身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ㄈ]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

 。ㄎ澹┳匪魃鐣kU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shù)模?/p>

 。ㄆ撸┮蛞娏x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shù)模?/p>

 。ò耍┻M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shù)模?/p>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shù)孛裾、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guī)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zhí)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8

  合同訂立的含義

  合同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具體來講,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tài)行為和靜態(tài)協(xié)議的統(tǒng)一,它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xié)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tài)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xié)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合同訂立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合同法》第2條中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既然合同為一種協(xié)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xié)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xié)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現(xiàn)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guī)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jù)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F(xiàn)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辈⒂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

  把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strong>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xié)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長期以來,盡管中國沒有一部民事法規(guī)對這兩個過程作過規(guī)定,但它們已成為人們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遵循的習慣性程序。可以說,凡有協(xié)議的產生,就有這兩個必經階段,F(xiàn)行合同法把這一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颍{入法律調整范圍,標志著中國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秩地發(fā)展。

  細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

  現(xiàn)行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中的多個環(huán)節(jié)作了十分詳細的規(guī)定。如:如何進行要約,要約在何情況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銷要約及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要約消滅的法定情況,承諾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諾的生效時間及產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諾及對要約內容變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其成立地點的規(guī)定等等。這些規(guī)定,大大細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對指導訂約,避免和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現(xiàn)行合同法對一些看似簡單在實踐中卻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xiàn)行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征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guī)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guī)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里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yè)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為目的。

  四是要約具有兩個階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人不得撤回和隨意撤銷;受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約人不得將這種地位作為繼承的標的,也不得隨意轉讓。其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合同成立,要約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則就要承受毀約的不履行責任。而要約邀請沒有前述約束力,其因為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撤回。相對人對要約邀請的承諾實際上是一種要約,它并不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現(xiàn)行合同法體現(xiàn)了充分尊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這兩種行為意思表示雖均旨在使要約作廢,且都是發(fā)生在承諾生效之前,但兩者又因時間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條文明確規(guī)定要約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之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的行為。這就將兩者區(qū)別開來了。此外,現(xiàn)行合同法對承諾與新要約也從時間和內容上作了明確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于訂立,終于履行,如約履行,同關系即告結束。訂約雙方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也要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國合同立法以往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側重于給付義務和違約責任,關于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也僅限于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要約生效開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負有先合同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表現(xiàn)為締約過程中相互協(xié)助、照顧、通知、保護和誠實信用等。如一方違反上述義務,造成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擅自撤回要約的責任;未盡通知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責任;合同不成立時的責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合同被變更或撤銷時的責任等等,造成上述締約過失責任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現(xiàn)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條款,雖然這些規(guī)定仍顯得簡單和過于原則,但畢竟有了規(guī)定,為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

訂立合同 篇9

  第一部分 合同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湖南浩宇建設有限公司

  為實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名稱),發(fā)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

  工程地點:東起武陵區(qū)丹洲鄉(xiāng)高泗村五組,西至丹溪路

  工程內容:本工程全長2281米,寬度40米(詳見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資金來源:融資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常發(fā)改招【20xx】267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發(fā)包范圍: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綠化工程、自行車護欄垃圾桶工程、路燈工程、綜合管網(wǎng)工程、給水工程、交通基礎工程、箱涵工程等。(具體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監(jiān)理人簽發(fā)的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開工到竣工日期360天。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360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玖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

  (小寫):93767171.99元。

  其中(1)規(guī)費:

 。ù髮懀阂及郯剖鞍迫f陸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

 。ㄐ懀1886940.30元

  規(guī)費中養(yǎng)老保險金:

 。ù髮懀喊凑障嬲k函(1992)號文,勞保基金收費對象為建設單位,因此不計入投標報價元;

 。ㄐ懀涸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ù髮懀壕潦叭f柒仟叁佰陸拾壹元玖角柒分;

 。ㄐ懀937361.97元。

 。3)其他約定:最終造價以市財政評審中心審計的價格為準。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位詳見:

 。1) 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

 。2) 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書;

 。3) 其他。

  六、 合同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的規(guī)定一致。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一致。

  七、 發(fā)包人承諾

  (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合同價款和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義務。

 。2) 發(fā)包人委托的監(jiān)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jiān)理人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見監(jiān)理合同

  八、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吳揚、建造師資質等級一級,注冊建造師證號:湘143060700138,項目負責人到職時間:開工前三天。

  九、合同訂立

  本合同訂立時間:6月13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正本貳份,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執(zhí)壹份;副本六份,發(fā)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監(jiān)理人壹份,合同備案機關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fā)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資建設公司16樓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0736-7616633電話:0736-7955360 傳真:0736-7616633傳真:0736-7819366 3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武陵支行 賬 號: 賬 號: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郵政編號:415000 郵政編號:415000

  十、合同專用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新定義的詞語: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zhí)行

  1.2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zhí)行

  1.3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3.1圖紙的提供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開工前三日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shù)量提供審定的施工圖叁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報送監(jiān)理人文件的種類 開工保告、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計劃、業(yè)務聯(lián)系單等。

  承包人報送監(jiān)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進度同步報送 承包人報送監(jiān)理人文件的數(shù)量:一式三份 監(jiān)理人批復承包人報送文件的時間:收到文件后三日內批復

  1.3.3圖紙的修改

  補充或修改的圖紙、監(jiān)理人簽發(fā)給承包人的時間:即時發(fā)給承包人(不超過24小時)。

  2發(fā)包人義務

  2.1提供施工場地: 發(fā)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約定:

  (1)永久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施工圖。

  (2)臨時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經監(jiān)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3)施工場地應具備的施工條件及提供的時間:已基本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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