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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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明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權屬,充分發(fā)揮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員兩個積極性,鞏固壯大集體經濟,實現(xiàn)共同富裕目標,促進社區(qū)“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成立xxxx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社區(qū)性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條 本社受村黨支部領導,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社所屬的集體財產、土地、山林等經營性、資源性、非經營性資產,均為本社全體成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肢解。
第五條 本社所在地:xx市吳中區(qū)xxx(xxx中山西路29號)。
第二章 社員與股權
第六條 社員。截止于20xx年6月30日(以下簡稱截止日)。戶籍在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及正常婚入3年以上的村民,歷年由村經濟合作社統(tǒng)一變更戶籍后戶口不在本村,但尚未安置就業(yè)的18周歲以上的人員,承認本章程,取得基本股股權的,以及取得分配股股權的現(xiàn)職村干部,均為本社社員。
截止日后增加的本村戶籍人員,不再分配股權;截止日后隨年齡增長的人員不再另增股權。
第七條 股權。本社設集體股和個人分配股,其所有股權均歸本社集體,個人取得的股權只享有分配權。股權不得繼承、轉讓,不得買賣、抵押,不得退股提現(xiàn)。
第八條 股權設置。
(一)股權設置比例:
1、集體股:占總股本的8%,持股者為本社。
2、個人分配股:占總股本的92%,并按戶發(fā)給股權證書。
(二)個人分配股設定:
1、基本股。截止日戶口在本村(除買入戶口、歷年照顧遷入、土地工配偶、婚配未滿3年、有退休養(yǎng)老金的人員外)和六組由村統(tǒng)一農轉非的年滿18周歲以上人員,每人得1股。
2、現(xiàn)職村干部分配股。按鎮(zhèn)黨委、政府批復設立。
3、享受股。
(1)戶口在本村和六組由村統(tǒng)一農轉非的人員中,年滿 10周歲,但不足18周歲的人員每人得0.5股;10周歲以下人員,每人得0.3股。
(2)通過買戶口,入戶本村,按買入戶口時年滿18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得0.5股。
(3)土地工配偶,指本人由村統(tǒng)一以土地工安排戶口遷出就業(yè),但婚后配偶戶口要求遷入本村的,每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每人得0.5股;10周歲以下的每人得0.3股。
(4)歷年照顧遷入戶口,本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每人得0.5股;10周歲以下每人得0.3股。
(5)知青家屬及子女,指知青響應國家號召來村后婚配,知青本人由國家安排就業(yè),家屬子女戶口隨遷出村,但截止日未安置就業(yè)的,家屬每人得0.6股;年滿10周歲,不足18周歲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歲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6)下放老職工家屬及子女,指按國家政策,國有企業(yè)職工下放到村,其家屬、子女戶口按政策已遷出本村,但截止日國家未安置就業(yè),家屬每人得0.6股;年滿10周歲,不足18周歲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歲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7)本人要求農轉非,占用村農轉非指標,戶口遷出后,截止日工作未安置的,年滿18周歲以上人員每人得0.6股;年滿10周歲,不足18周歲的每人得0.3股;10周歲以下的每人得0.18股。
(8)正;槿肴藛T未滿3年的每人得0.5股。
(三)未經董事會決定,不得任意增減股數(shù)或資本金。
(四)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股紅分配:
1、被勞改、勞教的人員,在勞改、勞教期內的。
2、違反國家法律、地方法規(guī)、計劃生育的。
3、股份分配權證轉讓、買賣、抵押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股權:
1、遷出戶口的大中專學生學期畢業(yè)的。
2、義務兵役期滿在外供職的。
3、上年度死亡的。
(六)凡下列情況之一者,仍享有股紅分配:
1、遷出戶口的大中專生在校期間的。
2、義務兵役期間的。
(七)戶口在本村,但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未取得個人股股權,今后年度退保金低于本社社員個人分紅的,經由董事會批準可適當補助。
第三章 股份與管理
第九條 股份。本社總股份由集體股、個人分配股兩部分構成。總股本以截止于2001年5月31日,經蘇州市永信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的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凈值為基準。
凈資產總值為4295.44萬元;總股份513.8股。每股為 8.36萬元。其中:
1、集體股:42股,計351.19萬元。
2、個人分配股總數(shù)為471.8股,計3944.25萬元。
第十條 原村經濟合作社所有的農業(yè)用地、山林、河塘等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文化衛(wèi)生等福利設施以及無形資產暫不折股,這些資產由本社統(tǒng)一管理或發(fā)包、發(fā)租。今后國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費歸經營者外,其他補償一律屬本社所有。
第十一條 本社負責經營和管理上述資產、股權,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社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凡擁有本社股權的人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對本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財務、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民主監(jiān)督;
(二)有承包、租賃、購買集體資產和受聘的優(yōu)先權;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和集體福利;
(四)有權對本社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向上級反映或舉報。
第十四條 凡擁有本社股權的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則》和《村規(guī)民約》的各項規(guī)定;
(二)積極參加社區(qū)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三)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各類稅、費;
(四)履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
第五章 組織與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屆社員代表共42名,社員代表由村黨支部提名,公開征求意見后產生。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半數(shù)以上社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一)通過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批準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財務預 (決)算和分配方案;
(四)聽取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和通過董事會提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執(zhí)行機構。董事會由5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屬部門的負責人;
(三)負責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
(四)決定發(fā)展計劃、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制訂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審批下屬企業(yè)年度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及分配方案;
(五)決定本社內部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人員不得由董事、財務負責人兼任。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民主理財小組檢查本社財務,并定期公布;
(二)對董事成員、董事長執(zhí)行社務進行監(jiān)督,對董事會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行為,要求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財務與管理
第十八條 本社執(zhí)行財政部、農業(yè)部頒布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會制度(試行),實行民主理財和監(jiān)督。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營運情況,向社員公布,實行社務公開。
本社的財務部門,負責對下屬企業(yè)實施財務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本社所有的財產,必須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固定資產必須按規(guī)定提取折舊。
第二十條 本社貫徹勤儉辦社、民主理財?shù)?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社員三者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七章 收益與分配
第二十一條 本社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資產發(fā)包、出租、轉讓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關的經營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當年的各項收入,減各項支出(包括村務支出),減應繳納的稅金。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轉讓、征用等收入,暫以集體積累的形式擴充發(fā)展基金,經社員代表大會、董事會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額參加分配。
(一)股紅分配順序:本社當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 60%~70%公積金(發(fā)展基金)、公益金,其余的30%~ 40%按股分紅。
(二)糧差補貼。(注:從2004年開始,該社區(qū)成員全部按失地農民補償政策執(zhí)行,糧差補貼全面取消)
1、原無田隊發(fā)給的糧差補貼,按鎮(zhèn)規(guī)定每人每年發(fā)給 198元。
2、農戶將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統(tǒng)一流轉給本社后,發(fā)給糧差補貼每人每年198元。
第二十二條 本社的股紅分配,嚴格遵循股權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則,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終結算后于春節(jié)前兌現(xiàn),憑股權證書領取。股權證書限作領取紅利的憑證,不作其他使用。股權證書遺失時要向本社報失,申請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本社為了發(fā)展需要,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適當調整當年提留和分紅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本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不可預料的自然、市場變故而造成減收或虧損,可減發(fā)或停發(fā)當年紅利,但第二年不再補發(f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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