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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盛世影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1、 2、 3、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方式
1、 2、 3、 以上股東出資共分5期繳付,其中
第一期: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本期合計繳付: 萬元(已繳付)
本期合計繳付: 萬元(尚未繳付),累計繳付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本期合計繳付: 萬元(尚未繳付),累計繳付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本期合計繳付: 萬元(尚未繳付),累計繳付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期分期繳付:
本期合計繳付: 萬元(尚未繳付),累計繳付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分期出資的應載明分期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期數(shù)、剩余未繳納出資額。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4)股東應嚴格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每年一次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聘任、委派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
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由股東會選舉、聘任、委派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
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
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聘任、委派
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
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
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投資或者
擔保的具體數(shù)額規(guī)定為: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為10萬元,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為 5萬元。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除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外)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50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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