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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會章程

時間:2024-08-28 14:10:03 淼榮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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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會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guī)范性文書。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工會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工會章程范本(通用5篇)

  公司工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fā)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工會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設置在外省市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處理與本單位工會的關系以及與上級工會關系時,也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工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的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支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具有下列職責:

  (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社會事務的管理,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三)動員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職工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yè)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四)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xié)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xié)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yè)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第六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并有退出工會的自由。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市和區(qū)、縣建立地方總工會。

  同一行業(yè)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yè),可以建立市或者區(qū)、縣產業(yè)工會。

  街道、鄉(xiāng)鎮(zhèn)建立地區(qū)工會。

  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科技)園區(qū)等企業(yè)較為集中的區(qū)域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不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

  第十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籌建的同時應當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yè)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從開業(yè)之日起六個月內支持、幫助職工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的辦事機構歸屬于其他工作部門。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上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對于阻撓組建工會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yè)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yè)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三條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yè)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市和區(qū)、縣總工會,市產業(yè)工會以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等工會,可以建立為職工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

  各級工會可以建立工會勞動法律監(jiān)督組織。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十五條 市和區(qū)、縣總工會,市產業(yè)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工會,區(qū)、縣產業(yè)工會和基層工會具備下列條件,并報區(qū)、縣總工會或者市產業(yè)工會核準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一)已經建立工會委員會;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辦公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以及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科技)園區(qū)所在地負責勞動管理的部門,可以會同街道、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科技)園區(qū)的工會組織和企業(yè)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地區(qū)內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法規(guī)、規(guī)章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就業(yè)、工資、物價、安全生產、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項的社會監(jiān)督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市和區(qū)、縣總工會可以對就業(yè)、勞動報酬、物價、安全生產、生活福利、社會保險、職工隊伍狀況等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以及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審議、通過、決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重大決策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集體企業(yè)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織 職工采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民主管理。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第十九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企業(yè)設立監(jiān)事會的,工會的代表應當作為監(jiān)事會成員候選人。

  企業(yè)董事會中沒有工會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邀請工會的代表列席會議。

  董事會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工會的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的費用,按照董事會成員的經費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以及其他事項,依法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專門就工資事項,依法簽訂工資協(xié)議。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xié)議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工會。

  產業(yè)工會以及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科技)園區(qū)等企業(yè)較為集中區(qū)域的工會聯合會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企業(yè)方面的代表進行平等協(xié)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提出簽訂、變更集體合同的,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工會平等協(xié)商。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xié)商,或者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要求當地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協(xié)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工會應當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監(jiān)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會發(fā)現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與職工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有法律依據不足、事實理由不充分、處分不當或者超過法定處理權限等情形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區(qū)、縣總工會,市產業(yè)工會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政府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交涉,要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規(guī)定支付延長勞動時間報酬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六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guī)定對新建、擴建企業(yè)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wèi)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jiān)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yè)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工會發(fā)現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經營、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有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的,有權提出建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復和解決;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八 條工會有權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yè)等場所調查和監(jiān)督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有關方面應當予以支持。

  工會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調查。

  工會在調查中應當依法保守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九 條工會參與監(jiān)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職工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實施。

  工會有權督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為職工交納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關人員非法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和對職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體罰、毆打等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制止并應當提出處理建議。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告知工會。

  第三十一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發(fā)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單位工會應當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并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xié)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意見;協(xié)商不成的,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與勞動行政部門、單位的主管部門等到事發(fā)單位了解情況,共同協(xié)商,妥善處理。

  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xié)助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條 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應當支持職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并提供法律幫助。第三十三條工會應當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經營、管理者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科學管理,會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tài)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yè)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yè)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工會協(xié)助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組織職工參加療養(yǎng)、休養(yǎng)活動,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yè),做好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宣傳他們的事跡,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六條 工會協(xié)助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離退休人員的工作,關心他們的生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工會的人員和財產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qū)、縣總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由市總工會與市和區(qū)、縣編制管理部門協(xié)商確定。產業(yè)工會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等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由其上一級工會與有關方面協(xié)商確定。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協(xié)商確定。職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會工作崗位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征得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調動,還應當征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調動工會籌建負責人的工作,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工會的意見。

  征求上一級工會的意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任期期滿不再擔任專職工會職務的,所在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國家和本市有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由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約定。

  街道、鄉(xiāng)鎮(zhèn)以上各級工會以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召開會議或者開展活動的,應當事先與所在單位的主管人員商定。

  工會兼職委員每月可以有三個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其工資照發(fā),待遇不受影響;超過三個工作日的,應當事先征得所在單位的主管人員同意。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按國家統(tǒng)計局的規(guī)定計算。成立工會籌備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自成立工會籌備組織之日起按前款規(guī)定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

  各級工會應當按規(guī)定的比例向上一級工會上解經費。

  第四十二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工會的經費、財產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其經費和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為同級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工會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市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隨意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工會工作崗位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以及工會籌建負責人工作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工會籌建負責人對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職工、工會工作人員不愿恢復工作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依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

  第四十九條 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以工會名義開展活動,或者替代工會行使職權的組織,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五十一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逾期未繳或者少繳工會經費的,工會應當向其發(fā)出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工會章程 2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chuàng)業(yè),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本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本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和經濟效益的穩(wěn)步提高。

  本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公司下達的經濟指標和工作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公司各項管理工作;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本工會在促進公司穩(wěn)步、持續(xù)發(fā)展的過程中,努力維護職工政治權利,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把參與協(xié)調勞動關系,調解生產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努力促進職工隊伍的長期穩(wěn)定。

  本工會支持公司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與公司建立友好協(xié)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公司的健康發(fā)展。

  本工會的各項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并在上級工委和公司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一條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職工,不分民族、性別、職業(yè)、年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

  3、對公司生產生活中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等的優(yōu)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福利。

  6、在工會會議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經濟,學習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2、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津,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同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維護職工內部的團結和統(tǒng)一,發(fā)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6、遵守工會章程,執(zhí)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提出。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兩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活動,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六條 對不執(zhí)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

  第七條 本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1、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2、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3、工會委員會成員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八條 工會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九條 本工會代表大會還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員。經費審查員負責審查本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jiān)督工會經費的使用,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條 本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組成,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本工會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各一人。

  第十二條 成立或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十三條 工會全體會員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工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員的工作報告。

  3、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員。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員每屆任期三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十五條 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xié)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工會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1、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3、參與協(xié)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協(xié)商制度,協(xié)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xié)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

  5、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yè)。

  6、監(jiān)督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協(xié)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yè),改善職工生活。

  7、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8、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fā)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第十七條 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共謀企業(yè)發(fā)展。

  第十八條 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車間建立車間工會委員會。

  第十九條 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yè)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1、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chuàng)新。

  2、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3、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4、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1、會員按應領工資額的2%繳納的會費。

  2、企業(yè)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

  3、人民政府和企業(yè)、事業(yè)及機關單位的補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實行 統(tǒng)一領導的財務管理體制和會員監(jiān)督的經費審督體制。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費、財產和上級單位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公司工會。

  公司工會章程 3

  Number1

  總則

  寧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在上級工會(寧德市總工會)和公司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本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 權益;動員和組織廣大員工積極參與公司建 設;代表和組織員工參與公司各項管理工 作;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為員工謀福利;帶 動員工學習,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 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紀律的員工隊伍。

  Number2

  工會會員的產生、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不分民族、性別、職業(yè)、年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認工會章程,都可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第二條 員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向部門文員報名,由部門文員每月匯總一次提交給工會組織委員,經審核后,將名單發(fā)送給人事部,變更電子檔案,正式成為會員。新入職員工,可在入職培訓時,直接申請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對工會委員們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3、對在公司生產、生活方面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等各種福利待遇;6、退會自由,需本人向工會組織委員提出。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學習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業(yè)務知識,提高業(yè)務技能。2、遵守憲法和法津,遵守公司制度,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做文明新能源人。3、維護員工內部的團結和統(tǒng)一,發(fā)揚同事友愛,互助幫助。4、遵守工會章程,執(zhí)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

  Number3

  工會機構的產生與職責

  第五條 按《工會法》要求,本屆工會委員會,下設經費審查委員會、女工委員會。

  第六條 按寧德市總工會的.要求,本工會委員會由二十一人組成。設工會主席一人、副主席(經審委員會主任、女工委員會主任)二人、辦公室主任一人、其他組織委員、經費委員、宣傳委員、文體委員、義工委員、生活委員、女工委員、區(qū)域委員十七人。

  第七條 委員的產生:由工會會員分區(qū)域提名,然后召集小組會議選舉產生。票數過半即為通過。

  第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產生:由公司黨委提名候選人,再召開工會委員會,實行等額選舉。委員票數過半,即為選舉有效。后報上級工會批準備案,頒發(fā)任命文件。每屆工會任期五年。

  第九條 工會辦公室主任,由工會主席任命。

  第十條 工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組織委員負責召集。主要議題:1、審議和批準工會各委員的工作報告。2、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收支報告。3、審議和批準工會組織機構的調整。

  第十一條 各工會委員,每半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員工座談會或者開展一次會員活動。

  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的分工和職責,由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決定:

  工會主席:

  1、本公司工作工齡三年以上員工;

  2、全面負責工會的組織領導工作,認真貫徹工會工作方針,主持工會日常工作;

  3、負責審核及檢查工會各項工作制度實施和落實;

  4、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參與公司有關涉及員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就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與企業(yè)領導進行協(xié)商、溝通、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工會副主席(兼女工委員會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齡三年以上員工;

  2、負責協(xié)助主席主持工會工作,對接政府相關單位,參與公司外部各類活動及會議,樹立工會好的社會形象,并及時向內部傳達外部對工會要求及指示的相關信息;3、負責對工會辦公室日;顒舆M行監(jiān)管;

  4、負責企業(yè)女職工的日常關愛和慰問工作,權益維護;5、負責安排工會宣傳,文體,生活,義工活動及員工關愛方面的事務。

  工會副主席(兼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齡三年以上員工;

  2、負責協(xié)助主席主持工會工作,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會議,傳達上級工會有關指示和文件精神;

  3、負責工會組織管理,經費管理及審查,開源節(jié)流方面的事務;

  4、負責工會組織各成員的思想觀察和教育,團結工會內部人心;

  5、負責完善財務制度,統(tǒng)籌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并向委員會作會費使用報告。

  工會辦公室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齡一年以上員工;

  2、負責工會員工投訴處理和意見收集匯總,代表工會向相關部門維護員工權益,并及時報告;

  3、負責新員工工會知識培訓,做好工會周,月,年度總結報告;

  4、組織開展公司各類文化活動,如“鵲橋會”、“義工愛心組織”、“拓展訓練”、“技能比拼”等活動;

  5、負責工會值班室,工會圖書室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看望和探訪困難職工。

  7、其他員工服務咨詢窗口、會員座談交流會等工會工作。

  組織委員職責:

  1、本公司工作工齡一年以上員工;

  2、負責制定和發(fā)布各工會干部的工作職責及工會組織結構;

  3、負責提名變更工會委員,核查工會委員的任職資格;

  4、考察并做好工會積極分子、先進工會成員的評選和管理工作;

  5、發(fā)展新會員,做好工會各類資源開發(fā),對接HR收集并統(tǒng)計工會入會率。

  經費審核委員職責:

  1、審查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和資產管理情況;

  2、督促工會財務定期公布財務賬目,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施行財務公開;

  3、檢查審核工會內部費用報銷的合規(guī)性情況;

  4、定期申請工會代扣款和公司補助款;

  5、負責工會公章及蓋章流程審核。

  財務專員職責:

  1、 本公司工作工齡一年以上員工;

  2、收好、管好工會經費,按規(guī)定申請公司應上交的工會經費;

  3、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情況、預算執(zhí)行中的經驗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妥善保管現金和一切財務帳表、憑證、檔案、資料;

  5、及時登記賬目,按時編制財務會計統(tǒng)計報表, 定期向委員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和各項經費收支情況。

  宣傳委員職責:

  1、負責制定工會宣傳工作計劃和規(guī)劃,搞好工會宣傳教育工作;

  2、協(xié)助黨委宣傳部、公司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

  3、了解職工的工作情況和思想動態(tài),協(xié)助抓好文明新能源人建設。

  文體委員職責:

  1、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豐富職工業(yè)余文化生活;2、協(xié)助公司相關部門搞好重大節(jié)日的慶;顒樱

  3、根據工會年度活動計劃,組織會員參加各類比賽活動。

  女工委員職責:

  1、協(xié)調解決女職工的特殊困難和崗位保健工作;

  2、宣傳婚姻法和女職工青春期知識,對接計劃生育方面的工作;

  3、關心困難女職工及其家庭,并組織慰問;

  4、依法維護女工職合法權益。

  生活委員職責:

  1、主動關心會員生活方面的問題,向工會組織匯報;2、收集和統(tǒng)計員工在衣食住行方面的需求,并跟進回復;

  3、組織看望和探訪困難會員。

  義工委員職責:

  1、定期組織工會義工活動;

  2、宣傳工會義工組織,吸引更多人員加入工會義工組織;

  3、總結工會義工組織活動,整理收集和保存義工活動的照片及文檔。

  區(qū)域委員職責:

  1、 負責各區(qū)域內工會的信息傳達和問題收集,福利發(fā)放;

  2、 負責各區(qū)域內工會入會的收集工作。

  第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公司工會

  公司工會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充分發(fā)揮工會組織在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協(xié)調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高員工隊伍素質、促進企業(yè)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適用于 公司(以下統(tǒng)一稱“公司”)。

  三、公司工會在公司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代表和維護員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四、公司工會依法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等社會職能,保護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員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會的組織建設

  一、公司工會組織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會配備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三、公司工會主席要熱心工會工作,有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民主,廉潔勤政,年富力強,有開拓、奉獻精神和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組織領導能力的會員擔任。

  四、公司工會主席在任期未滿、勞動合同期滿時,可延續(xù)至任期屆滿;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

  五、公司應依法及時、足額向本公司工會撥交工會經費。

  六、公司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的,由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公司工會的工作職責

  一、公司工會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員工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各項權利;

  (二)組織員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在制度上保證員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及監(jiān)督,在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上代表員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支持公司經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協(xié)助公司教育和組織員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提高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

  (四)協(xié)助公司黨政組織抓好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yè)文化建設,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行政組織員工因地制宜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安全生產等活動,動員員工為公司多做貢獻;

  (六)組織和參與員工董事、監(jiān)事的提名、選舉、更換工作;

  (七)參與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工資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八)貫徹公司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和執(zhí)行上級工會的決定,開展工會各項活動;

  (九)聽取、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員工的生活,幫助員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二、公司工會主席及各委員的職責:

  (一)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本公司工會的全面工作;

  2.協(xié)助、配合公司行政搞好有線電視網絡管理和建設,維護總經理在公司工作中的權威;

  3.代表員工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參與公司各層次決策和監(jiān)督;

  4.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5.在本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建立工會組織,對其工會負責人的人選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實行領導和管理。

  (二)組織、宣傳委員職責

  1.負責公司員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2.審查發(fā)展新會員,建立會員檔案,負責會員建卡工作,及時、準確轉移會員關系。

  3.做好工會各種會議記錄和工會統(tǒng)計工作。

  4.宣傳國家法規(guī)和有關勞動政策。

  5.組織開展為現代化建設建功立業(yè)競賽活動。做到表彰先進、樹立標兵,調動員工勞動積極性,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

  6.協(xié)同有關部門。教育員工樹立“用戶第一”思想,開展群眾性的優(yōu)質服務創(chuàng)最佳活動。

  7.組織開展業(yè)務技術交流、業(yè)務技術協(xié)作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業(yè)務技術講座,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8.開展企業(yè)業(yè)余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旅游等活動。

  (三)工會生活、女工委員職責

  1.搞好員工生活困難補助和送溫暖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活動和結對幫困工作。

  2.圍繞黨和工會的.中心工作,依照女工的特點和意愿開展活動。

  3.組織女工業(yè)務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理論水平和業(yè)務知識,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

  4.經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們的意見和要求,盡力為女工辦實事,辦好事,解除她們的后顧之憂。

  (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職責

  1.對勞動爭議有關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況,做到及時上呈下達。

  2.認真接待有關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工作,做好記錄,整理存檔。

  3.凡有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進行認真仔細的調查了解,按照黨的政策和關于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五)工會小組職責

  1.通過建立工會小組正常開展小組活動。小組活動采取學習、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其他活動等多種形式。

  2.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民主管理,提高小組成員民主意識,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3.堅持“五必訪”,“五必談”和“四互助”活動制度。

  “五必訪”:是指工會小組對本組員工有困難比訪、有傷病必訪,有生育必訪、有婚喪嫁娶必訪、有家庭糾紛必訪;

  “五必談”:即對曠工、缺勤的員工必談、對工作效率下降和發(fā)生工作事故的員工必談、對有思想波動的員工必談、對鬧不團結的員工必談、對剛入會的員工必談;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術互助。

  第四章 公司工會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會通過建立和完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員工對公司的有效監(jiān)督,形成公司內部團結合作、相互約束的機制。

  二、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1.聽取和討論關于本公司發(fā)展、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有關員工工資、獎金分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審議決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評議、監(jiān)督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方面提出獎懲的建議;

  5.依法選舉、更換公司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中的員工代表;

  6.聽取關于公司業(yè)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以及其他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三、建立平等協(xié)商和簽訂勞動合同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工會建立平等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制度,增強雙方合作,共謀公司發(fā)展;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3.保險福利;

  4.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

  5.技能培訓;

  6.合同期限;

  7.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8.雙方認為應當協(xié)商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三)勞動合同草案應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員工大會討論通過;

  (四)對參與平等協(xié)商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代表的權益,依照公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予以保護。

  四、員工董事、監(jiān)事的產生:

  (一)公司應由員工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員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員工董事不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的監(jiān)事會,應由員工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員工代表參加。員工監(jiān)事不超過監(jiān)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員工董事、監(jiān)事應由能夠代表員工利益,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為員工所擁護和信任,具有一定的企業(yè)管理知識、工作經驗和良好素質的員工擔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jiān)事;

  (四)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員工代表,由工會組織員工提名,并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更換;

  (五)員工董事、監(jiān)事在任職期間和離任三年內,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職務(除個人行為過錯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崗位變動。

  五、適應公司制企業(yè)特點,建立健全公司工會工作機制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制度。

  六、工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的權利是:

  1.在工會的會議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員工關心的一切問題討論;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4.對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6.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yè)的優(yōu)惠待遇。

  (二)會員應履行的義務是:

  1.學習政治、文化、科學和技術;

  2.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維護社會秩序,向危害祖國、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發(fā)揚團結友愛,搞好團結互助;

  6.遵守工會章程,執(zhí)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生活,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章 公司工會財務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有關規(guī)定,為規(guī)范公司工會組織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公司工會事業(yè)的發(fā)展,現制定公司工會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如下:

  一、資產管理

  資產是指工會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債權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材料等。

  工會資金不準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立儲蓄存款賬戶,更不準出租、出借、轉讓賬戶,F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須按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工會的庫存材料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寫出報告后經單位領導和主管工會批準后,及時調賬。

  工會的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事物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做為固定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負債是指工會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預收款項等。

  工會應建立健全往來款的清理制度,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

  三、預算制度

  預算是經一定程序核定的工會經費年度收支計劃,是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重要手段,是工會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預算的編制要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為原則。根據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的規(guī)定,每年12月20日前編制下年的經費預算。編制預算前,財務委員必須事先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工會主席召集有關人員討論研究開支項目與金額,然后編制預算草案,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實上報。 預算收入包括:

  1.會費收入;

  2.撥交經費收入;

  3.上級補助收入;

  4.其他收入等。

  會費收入為工會會員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的會費。

  撥交經費收入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撥交的工會經費。

  上級補助收入為上級工會的各項補助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于以上各項的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等。

  預算支出包括:

  1.會員活動費;

  2.員工活動費;

  3.工會業(yè)務費;

  4.上繳經費支出;

  5.其他支出等。

  會員活動費為用于會費支付的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的各項費用。 員工活動費為用于開展員工教育、文體、宣傳及其他活動等費用。

  工會業(yè)務費為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yè)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上繳經費支出為按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

  其他支出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四、決算制度

  工會經費決算是工會收支預算的執(zhí)行結果,在未經批準之前,稱為決算草案。根據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的規(guī)定,每新年的元月編制上年度決算,編制決算時,財務人員必須將上年度的賬目結清,做到收支平衡、數字準確、內容完整、方可編制決算草案,然后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在1月15日前上報。

  五、工會經費的使用和報銷制度

  1.工會經費的使用堅持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位核算。使用工會經費者,必須經工會主席同意,方可使用。在報銷時,必須要有正式單據,在單據背面要有經手人和工會主席、主管財務工作的主席簽章方可報銷。

  2.工會經費的使用要堅持“統(tǒng)籌兼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工會經費應重點用于維護員工權益,開展員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

  3.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定期公布賬目,接受監(jiān)督和經審會審查。

  第六章 其 他

  一、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

  1.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凡公司員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本國工會組織。

  3.要求加入工會的員工,須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工會委員會批準并發(fā)給會員證,其會籍從公司工會委員會批準之日算起。

  4.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交納會費。

  5.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申請,經由所在工會小組提出,由本公司工會委員會批準。從退會之日起停止交納會費,收回會員證,并在原會員登記表上予以注銷。

  6.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會費、不能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手續(xù)見上條。

  7.凡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公司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8.工會會員調離本公司,其會員關系隨同本人的人事關系一起轉到新單位,調入本公司的會員其會員關系亦同樣處理。

  9.會員調到沒有工會組織的單位工作時,可保留其會籍,到新單位組建工會時,再將有關材料轉去,恢復會籍。

  10.會員退休,可保留會籍。

  11.保留會籍手續(xù),應由會員所在的工會小組書面上報公司工會委員會核準。由公司工會委員會在工會會員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該會員辦理保留會籍手續(xù)的時間,工會小組負責通知保留會籍的會員從核準之下一個月起停止交納會費。

  12.已經辦理退會手續(xù)的職工,又提出申請入會,允許其重新辦理入會手續(xù)。

  二、工會會費管理制度

  1.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及上級工會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2.凡本公司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積極主動交納工會會費。

  3.會員會費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5%交納。工資收入按基本工資計繳,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等不計在內。工會小組應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不得自行規(guī)定交納數額。

  4.工會會費每月交納一次,以增加會員的組織觀念。

  5.保留會籍人員不交納會費。

  6.工會會員升級加薪后,應從加薪之日起補交會費。

  7.長期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連續(xù)六個月不交納工會會費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8.工會會費由工會小組負責收取,并交給公司工會。

  9.工會會費收取應及時列出清單和入賬,會費使用情況應按季公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接受審議。

  公司工會章程 5

  第一章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fā)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yǎng)事業(yè)、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yè)服務等優(yōu)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tǒng)一,發(fā)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zhí)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對不執(zhí)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yè),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yè)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第九條

  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jiān)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yè)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yè)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yè),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yè)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yè),其產業(yè)工會實行產業(yè)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yè)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yè)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yè)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yè)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yè)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tǒng)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yè)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yè)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yè)工會、各級地方產業(yè)工會、鄉(xiāng)鎮(zhèn)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yè)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jiān)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zhí)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yè)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yè)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yè)務指導。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yè)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zhí)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zhí)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zhí)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zhí)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zhí)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產業(yè)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yè)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yè)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yè)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yè)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yè)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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