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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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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總 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jiān)發(fā)【xxx8】23號)和《xx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遼政辦發(fā)【xxx8】81號)等法規(guī)、文件、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縣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縣工業(yè)園
第二章 經(jīng)營范圍
第三條 經(jīng)營范圍:辦理各種小額貸款及銀行資金融入業(yè)務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媒體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在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jīng)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chǎn);
(7)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表;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權力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大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
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jiān)事召集并主持;監(jiān)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變更、解散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7)擬定公司變更、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權的設置;
(9)決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jīng)理和報酬事項,根據(jù)總經(jīng)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七條 董事會必須3名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3名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jīng)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總經(jīng)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jīng)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jīng)理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總經(jīng)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終了時制作財務報告,并應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位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勞動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2)由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公司股東、高管變更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高管變更需向省、市金融辦申請,經(jīng)省金融辦批準合格后變更。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設計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相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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