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備租賃合同格式范本
出租人:濟寧市吉安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公司原則上對使用設備時間在一個月以下的不租賃。承租人凡低于一個月的租賃期,又急需使用的設備,租賃費按整月計算。
第二條:收取各種設備租金的計價標準:
物品名稱
規(guī) 格
單 位
價 格
備 注
租賃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費自提貨之日起計收租賃費。租賃費按月結算,每月的1日為結算日。全部租賃物送還之日為租賃費清之日
第三條:押金
原則上按所租設備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價15%,押金待租賃物全部送還驗收抵作租金或作為賠償結算,先交押金后提貨。
第四條: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設備使用清單。由出租人負責運送,運費由工地直接結算。提取租賃物時當場驗收,并辦理機械完好手續(xù),送還時應清刷干凈,否則應加收清除費用。
第五條:租賃物資的保管維護與使用
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或故意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承租人應按賠償價格表向出租人賠償。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資不得調(diào)換,否則按租賃物價格表賠償。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賃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彎,否則按本條第一款賠償方式賠償。
第六條: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出租方在合同期內(nèi),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賃物,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賃費,應向出租人繳付租賃費日5‰的違約金,如超過30天不能繳付租賃費,出租人有權隨時收回租賃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時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設備供應不足或供應不及時,出租方不承擔責任。
2,如承租人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shù)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還全部租金20%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而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3,工程完工結算時,對丟失的設備,可暫按賠償結算,對賠償金不能在一個月內(nèi)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權對丟失的設備連續(xù)計收租賃費。直至賠償金和連續(xù)計收的租賃費還清為止。
第九條:租賃物價格
鋼模板丟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頭丟失每個1.5元,模板卡丟失每個0.4元,鋼架板丟失每塊150元,鋼架管丟失每米12元,底座丟失每個5元,扣件丟失每3.80元,螺絲丟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辦理。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調(diào)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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